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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懂法,告别“任性”|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

2016-12-16 消防公益 消防知识宣传

        

        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现行《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不仅仅是指每个人自己应当自觉地遵守消防法规,还包括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应当予以指出、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应有的权利。 

        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对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检,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从古到今,火灾都是危害人们生命和公私财产的主要灾害之一。特别是一些高层的多功能建筑发生火灾后, 燃烧蔓延速度非常快。据测定,一般烟气垂直上升速度为每分钟 240 米,水平扩散速度为每分钟 48 米。此外,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等有毒气体扩散在空间、对人体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对生命构成威胁。另据测定,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 1.3% 时,人吸入几口即失去知觉,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达到 10 %时, 接触几分钟即可能致死。所以,发现火灾,及时报告火警,对于减轻火灾危害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火警电话是“ l19”,一般直接拨打即可。报告火警时,为了使消防队能够迅速到达火场,应讲清起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有无爆炸和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并说出起火部位及附近有无明显的标志,然后派人到路口迎候消防车。在报警过程中,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方便,或提供电话或代为打电话报警,个得以种仲借口和理由阻拦报警或贩误报警时间。根据电信部门的规定,拨打火警电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一贯做法,也是国际惯例。

   “ 谎报火警”,是指故意编造火灾,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一种制造混乱的行为。谎报火警不但破坏了消防队正常的执勤秩序,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人们的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严厉禁止的行为。在美国、日本等国消防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对谎报火警的,处以罚款,甚至监禁。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公共场所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后果。近年来,国内发生了多起公共场所火灾,死亡 50 人以上的公共场所特大火灾就有 14 起,如: 93 年 2 月 14 日河北唐山林西百货大楼火灾,死亡 81 人; 94 年 2 月 27 日辽宁阜新艺苑歌舞厅火灾,死亡 233 人;94年12 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大火,死亡 323 人等。这些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主要教训就是现场工作人员没有利用对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室内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熟悉的优势积极疏散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自顾逃生。 场内群众缺乏引导,造成惊慌和混乱,从而加重了伤亡。从沉痛的教训中可以看出公共场所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疏散工作是何等重要。

        因此,在法律上规定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义务组织、引导在场群众进行有序的疏散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在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之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会报火警、会组织人员疏散、会使用灭火器材。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还应当健全本单位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发生火灾后的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疏散训练与演习, 一旦发生意外事故, 能迅速、有效地进行人员疏散,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火灾现场是火灾发生、发展和熄灭过程的客观真实记录,存留着与火灾发生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只有保护好火灾现场,才能使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尽可能地观察到火灾现场的原始状态,及时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为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提供有效、有力的证据。起火单位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及时部署现场保护工作,组织人员维持秩序,服从指挥和安排,不得随意进入现场特别是起火部位,擅自触摸、移动、拿用物品,破坏现场。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保证有关人员随时接受调查询问,如实地提供与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包括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状况、消防安全责任制及人员活动情况等,不得隐瞒、谎报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避重就轻。对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的,应当依照《消防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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